本网讯:近日,潍坊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金科”)全体在职员工集体实名向媒体反映,该公司破产重整案(案号:(2026)鲁0702破1号)在管理人指定环节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与该公司之间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应当强制回避却仍被违规任用,涉案债权二十多亿,资产高达数亿元,引发广泛关注。


法院“不等材料先指定” 程序合法性遭质疑
公开信息显示,2026年4月10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鼎创电梯有限公司对潍坊金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然而,潍坊金科全体员工向媒体反映的情况却呈现了截然不同的程序图景。
据潍坊金科员工提供的实名举报材料,2026年4月29日,潍城法院明确要求潍坊金科于2026年5月8日前就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拟任管理人是否存在不得担任的情形进行书面回复。潍坊金科迅速组织核查,发现该律所曾担任公司多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且与公司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律师代理费数万元。
5月6日,潍坊金科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将书面反应材料寄往法院。然而,据员工反映,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于5月6日联系潍坊金科,并称已经收到了法院指定其为管理人的通知,而该快递文件于5月7日上午才寄达法院。法院收到该文件后,又要求潍坊金科公司于5月9日下班前将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至法院,5月9日中午,法院在收到该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明材料仅半日后,法院再次通知维持原指定决定。“不等材料、不审内容、直接指定”的决策节奏,令企业员工无法信服,并质疑法院程序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债务人的程序权利和异议权。
律所身兼“债权人”与“管理人”双重角色 身份冲突触目惊心
此次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与债务人潍坊金科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存在“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等情形的,依法绝对禁止担任破产管理人。
然而,据潍坊金科员工反映,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不仅与公司存在数万元未结清的律师代理费债权债务关系,还曾担任公司多起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与公司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员工指出,该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明知法律明确禁止债权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必须依法强制回避,却刻意隐瞒自身债权人身份,刻意规避法定回避义务,违规报名参与管理人竞聘;而潍城法院在明知或应当核查发现该律所存在债权人利害冲突、根本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依然违规确认、违法指定其担任本案管理人。
这意味着,该律所将同时扮演“债权人”和“管理人”的双重角色,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基础已然动摇,虽债权额仅数万元,但其债权人的性质决定其不具备担任管理人条件,而该律所隐瞒债权人身份参加管理人竞聘的行为,让人对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作风深感质疑。
管理人报酬高达千万元级别 程序失范背后存利益输送嫌疑
本案涉案资产高达数亿元,对应的管理人服务报酬亦达千万元级别。在如此巨额的商业利益面前,程序合规性的缺失更令企业员工感到担忧。
“如果管理人本身自身漠视法律规定红线,从完全利己的角度采取非常规措施获得管理人身份,重整程序将失去起码的公正底线。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将会荡然无存,后续极有可能形成完全偏向己方利益、损害企业、损害员工、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自肥式清算局面。”潍坊金科员工在举报材料中写道。
据了解,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系成立于1984年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其主任高明芹系第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潍坊市律师协会会长。该律所近年来在潍坊地区破产管理业务领域颇为活跃,曾多次被指定为当地多个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千户居民权益待保 员工呼吁彻查程序违法
潍坊金科礼悦东方项目系该公司在潍坊市潍城区的重点项目,总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规划有24栋住宅楼,总户数1798户。该项目的破产重整涉及近千户已入住居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全体在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潍坊金科全体员工在举报材料中明确表示:“我们不反对依法重整,但坚决反对在程序严重违法、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违法指定的情况下推进。”
据悉,潍坊金科全体员工已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要求依法撤销潍城区法院的违法指定,但至今未获回应。员工们紧急向媒体求助,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本案在管理人指定环节中是否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确保破产重整程序在合法、公正的轨道上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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